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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有效吗?
这里的“矿机”不是蓝翔技校培养出来的“挖掘机”。
2020年4月6日比特币买入卖出怎么算,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为“大数据产品权益的司法保护——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是本文要介绍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认定——陈某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例
原告:陈某。
被告:浙江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1月4日,原告通过互联网向被告购买了20台亿比特E1018T比特币矿机,单价3.06万元,共计61.2万元,并全额支付。
其后,原告请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请求“停止比特币和其他类型代币发行的融资活动。以专门用于计算和生成比特币的“矿机”不再有用,设备交易涉嫌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比特币买入卖出怎么算,要求被告退款。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编号: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92民初2641号)
二、相关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的论点如下:
原告与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依法成立。
原告陈某主张标的物交易涉嫌违法,标的物交易的合法性属于合同效力范围,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了审查。
1.什么是比特币
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它的物理形式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它的预设功能是:一种全球流通的数字货币。
2.如何生成比特币
比特币由“矿工”生成,“矿工”可以由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操作。
“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计算能力,并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得到方程特解的过程,以及“获得特殊解决方案的矿工”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
比特币矿机是专门用来生成比特币的机器。
3.比特币的特点和负面影响
比特币总量恒定为2100万,稀缺;
比特币是通过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的。与法定货币相比,没有中心化发行人,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
新生成的比特币在安装客户端后得到地址,密钥(公钥和私钥)由比特币系统形成。交易双方无需透露身份。交易通过提供比特币地址和密钥完成,交易是匿名的。;
比特币交易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的,不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
比特币的上述特性使其存在被用作欺诈、赌博、洗钱等犯罪工具并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
4.比特币在我的国家是否具有法定货币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作为货币。采用。
因此,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也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
5.比特币有商品属性吗?
“矿工”通过“挖矿”产生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矿工”需要投入物质资金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特殊“挖矿”机器设备,并支付机器计算损失。电能的相应考虑也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成本来获得劳动产品。“矿工”和“挖矿”产生的比特币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根据劳动价值论,它具有商品属性。
虽然无法使用比特币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的是,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被接收方使用货币合法购买。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交易标的“矿机”是专门用于产生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具有财产属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因此,原告陈某主张买卖矿机作为比特币挖矿专用设备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买卖比特币“矿机”的合同有效,买卖“比特币”的合同有效吗?